為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制定以下政策。
一、資金安排與扶持范圍
1.設立“科技創新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和總量控制。
2.本政策適用于工商注冊、稅務征管及統計關系在開發區,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雙創平臺及企業。
二、扶持政策
(一)雙創平臺建設運營補貼
3.支持眾創空間(孵化器)建設。對知名專業機構或區內企業在開發區新建或利用閑置廠房、辦公樓改造設立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在區科技局備案并達到區級眾創空間(孵化器)認定標準的,對其購買儀器設備、公共軟件以及辦公場地與配套設施改造發生的費用,按實際投資額的50%給予補助,每平方米最高不超過300元,最高補助額不超過300萬元,建設期限不超過兩年。
4.推動眾創空間(孵化器)發展。對于市級以上年度考核為優秀的眾創空間(孵化器),按照25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運營補助,每個眾創空間(孵化器)補助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
(二)雙創平臺認定獎勵
5.新認定的區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市級眾創空間(孵化器)和新備案的省級眾創空間、省級孵化器、新備案的國家級眾創空間和國家級孵化器,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上述獎勵從高不重復享受。
6.對新認定的區級、市級、省級、國家級孵化或創業示范基地,分別按照每年10萬元、20萬元、30萬元、50萬元的標準給予運營補助。上述補助從高不重復享受。
7.對新認定的市級、省級、國家級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分別給予10萬元、30萬元、50萬元一次性獎勵。
(三)雙創平臺孵化培育補貼
8.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示范基地內培育的企業獲得政府性獎勵資金或者股權投資(含社會投資)的,按照企業獲得的區級以上政府性獎勵資金或者一次性股權投資額,總額達到100萬以上、500萬以上、1000萬以上的,分別給予孵化平臺5萬元、1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上述獎補從高不重復享受。
9.眾創空間(孵化器)為入駐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并獲得銀行貸款的,按年度貸款總額的1%給予孵化平臺獎勵,每個眾創空間(孵化器)當年獎勵額度最高不超過50萬元。
10.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示范基地每孵化培育或引進1戶科技型企業、規模以上服務業企業、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新三板掛牌企業,分別給予孵化平臺0.2萬元、2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11.對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示范基地舉辦的經區科技局備案的主題論壇,給予其舉辦費用50%補貼,每家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12.鼓勵眾創空間(孵化器)設立孵化基金。由眾創空間(孵化器)設立,專項投資于平臺內創業企業和團隊的孵化基金,經認定,開發區按不超過25%的比例進行參股,單個孵化基金出資額度不超過1000萬元。
(四)入駐企業補貼
13.鼓勵大企業開展雙創。對于區內大企業孵化器培育或招引入駐的企業,當年銷售收入達到1000萬(含)以上、2000萬(含)以上,分別給予入駐企業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14.對新落戶在雙創平臺的科技型企業,給予第一年10元/平方米/月、第二年5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補貼,單個企業補助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15.對于高校院所科技人員、大企業骨干人員和技術人員、海歸留學人員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產業方向為人工智能、電子信息或新能源,經認定符合條件的,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16.對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示范基地內經認定的區級科技型企業,至少擁有I類知識產權1件或者II類知識產權6件,且當年知識產權申請或授權量在3件(含)以上,按照2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運營補助,單個企業補助面積最高不超過300平方米。
17.對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示范基地內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一次性獎勵。
18.對國家、省、市各級政府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大賽中,入圍市賽決賽、省賽決賽、國家級賽事的項目(團隊),分別給予5萬元、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勵。
19.對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示范基地內企業在全國技術合同網上登記完成的技術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計交易總額的1%給予企業獎勵,每個企業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20.對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示范基地內經認定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貸款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0%給予貼息,每個企業享受貼息的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五)人才扶持政策
21.對大學畢業生(包括在校生)在區級以上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示范基地內設立創業實體,并擔任創業實體負責人或股東的,給予每戶5000元的一次性創業扶持。
22.在開發區創業的高層次人才,優先推薦開發區國有引導基金支持;引進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團隊,符合支持條件的,給予每個團隊不超過500萬元的基金扶持。
23.對眾創空間(孵化器)、創業示范基地內經認定符合條件的個人申請貸款的,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貼息,享受貼息的創業貸款不超過10萬元。
三、附則
24.本政策具體實施細則及有關說明另行制定。
25.符合本政策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里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對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予以追回,并納入失信名單;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
26.本政策由科技局會同財政局負責解釋,監察室負責加強對政策執行的監督。
27.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