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新《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加大了對個體工商戶研發投入的支持力度,規定將用于研發的單臺設備一次性稅前扣除的價值標準由5萬元提高到10萬元。
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原《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由國家稅務總局于1997年3月發布,近18年來個人所得稅法歷經5次修訂,企業所得稅法也完成了內外資稅法合并,原《計稅辦法》部分條款滯后等問題日益顯現,亟需修訂。
新《計稅辦法》把為個體工商戶創造一個更好的與法人企業公平競爭的所得稅政策環境作為第一目標,把盡量與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接軌作為政策設計的基本原則。借鑒企業所得稅相關立法經驗,新《計稅辦法》在制度設計上確立了稅法優先原則,個體工商戶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會計處理與新《計稅辦法》相關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新《計稅辦法》的規定執行。
基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與家庭財產、費用支出經?;煊玫膶嶋H情況,新《計稅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與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費用,允許按照40%的比例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進行稅前扣除。這種處理方式既便于個體工商戶享受扣除規定,也可避免原《計稅辦法》下因個別地方不允許混用費用扣除導致納稅人稅負增加。
新《計稅辦法》支持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從業人員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允許其對不超過辦法規定標準的部分進行稅前扣除。
為鼓勵個體工商戶加強自身宣傳和發展壯大,新《計稅辦法》規定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還指出,全面清理規范稅收審批事項也是新《計稅辦法》的一大亮點。新辦法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全面清理取消了原辦法設定的稅收審批事項,大大減輕了個體工商戶的辦稅負擔。